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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淳执字第00113-2号

张建民申请执行王爱侠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21
公开日期
2014-08-28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建民,王爱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淳执字第00113-2号申请执行人张建民,男,生于1952年1月25日,汉族,住淳化县方里镇余寨村,农民。被执行人王爱侠,女,生于1965年5月25日,汉族,住本县方里镇夕阳街道,农技服务站业主。张建民申请执行王爱侠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2012)淳民初字第0003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13638.87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王爱侠履行150000元,特困群体执行案件救助资金救助30000元,剩余款项申请人自愿放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淳民初字第0003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新兵

代理

审判员  王海军

代理

审判员  郗永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