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株石法民二初字第183号原告株洲湘能特钢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红旗北路52号。法定代表人肖常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新民,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谢艳平,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甘肃电投金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河西堡镇永电大道旁。法定代表人张云祥。
原告株洲湘能特钢铸造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甘肃电投金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刘华独任审判,通知原告株洲湘能特钢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042元,逾期将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未按本院规定的时间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刘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申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