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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68号

曾凡松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21
公开日期
2014-08-18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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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68号罪犯曾凡松,男,198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本院于2000年11月15日作出(2000)宜中刑一初字第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凡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7496.41元。2003年5月10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5年9月、2008年4月、2010年1月、2011年8月经本院四次裁定共减刑六年四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曾凡松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曾凡松在减刑以来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256.0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曾凡松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曾凡松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静

审判员 陈西苓

审判员 谢晓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加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