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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初字第19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骆桂纪与张正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桂纪,张正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固民初字第1954号原告骆桂纪,男,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金培宏、黄焱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正方,男,196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骆桂纪诉被告张正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了审理。原告骆桂纪及其委托的代理人黄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正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骆桂纪诉称,被告于2015年元月十六日向原告借款136000.00元,并出具一张借据给原告。事后,当原告向被告主张还款时,被告一直拖欠未付。为此,原告特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诉讼,要求依法处理。原告骆桂纪起诉提供有下列证据。一、身份证复制件,证明个人身份信息及诉讼主体资格;二、《借条》,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被告张正方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间相识2015年1月16日被告因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1630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条,该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骆桂纪现金人民币(136000.00元)壹拾叁万陆仟元正。张正方,2015.1.16号”。被告借原告款除已偿还30000.00元,下欠款虽经催要被告未能偿还。为此,原告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6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且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据证实。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付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因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正方欠原告骆桂纪借款106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款经法庭转交)。案件受理费1510.00元,由原告张正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二份,同时预交二审受理费1510.0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新刚审判员  孙为民审判员  朱 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青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