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霞非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霞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冯某、王某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霞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冯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霞非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霞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汤某,局长。被执行人冯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霞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霞计生征决(2013)第0221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冯某在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的存款,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应豪审 判 员 陈 霖代理审判员 李 臻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章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