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隆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1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隆民初字第32号原告叶某某,女,1966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邢台市隆尧县。被告张某某,男,1958年12月24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邢台市隆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于2013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审判员 秦春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安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