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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隆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1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隆民初字第32号原告叶某某,女,1966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邢台市隆尧县。被告张某某,男,1958年12月24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邢台市隆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于2013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审判员  秦春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安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