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58号罪犯XXX,男,197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16日作出(2001)川刑终字第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X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14656元。2003年5月10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7年6月、2010年3月、2012年2月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三年五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XXX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XXX在减刑以来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83.8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XXX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XXX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静
审判员 陈西苓
审判员 谢晓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加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