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来民一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1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来民一初字第00084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邹浩,安徽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员 王焕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孙 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