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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来民一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1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来民一初字第00084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邹浩,安徽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员  王焕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孙 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