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195号罪犯肖体军,男,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文盲,现在四川省川南监狱服刑。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9日作出(2003)威刑初字第3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体军犯盗窃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7年4月、2010年10月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二年十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肖体军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肖体军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积分191.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肖体军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肖体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静
审判员 陈西苓
审判员 谢晓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加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