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余民初字第00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1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成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余民初字第0054号原告成某。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某撤回对被告曹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一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袁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