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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周民初字第012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邓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周民初字第01268号原告邓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王成,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梁昌平,周至县司法局哑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邓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成,被告任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昌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9月同居生活,1997年4月1日补领结婚证。婚后于1998年3月1日生长子任某甲,2005年12月17日生次子任某乙。原告以前曾想离婚,因孩子太小,未提出。后来,双方无共同语言,遇事从不商量,无法一起生活。原告遂于2011年6月8日起诉离婚,后判决不准离婚。这几年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名存实亡。故再次起诉,请求依法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长子由被告抚养,次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均自理;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任某某辩称,原告诉称的部分不是事实,原、被告感情好着,婚后直至现在从未吵架、打架。2011年6月,原告起诉离婚至今,被告也从未有过伤害原告感情的话语或事情。双方婚后有两个子女,且在甘肃金昌购买单元房一套,彼此关系一直很和谐,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8月左右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9月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1997年4月7日补办了结婚登记。1998年3月1日生长子任某甲,2005年12月17日生次子任某乙。婚后,双方长期在甘肃省金昌市共同生活。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过争执。2011年原告曾起诉离婚,后判决驳回。现原告以双方分居满两年,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经调解未果。另查明,双方共同财产有位于甘肃省金昌市华芳家园20栋一单元111号房屋一套。上述事实有(2011)周民初字第00965号民事判决书、村委会证明、开庭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共同生活;并补办结婚登记,及方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多年,且生育有两子,感情较好。原告以分居满两年为由再次起诉离婚,但其提供证据并不能支持其主张,难以认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邓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XX民审 判 员  侯建博人民陪审员  朱小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辛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