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一初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1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供电公司与吉林市荣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供电公司,吉林市荣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807号原告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供电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刘太洪,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振民,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吉林市荣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已注销)。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经理。原告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供电公司诉被告吉林市荣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供电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吉林市荣祥��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供电公司诉称:被告承包原告单位的物业小区,但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侵占了原告的房屋,此房不在被告承包物业范围之内。原告的房屋坐落于吉林市昌邑区上海路辽东二区1号楼,面积是243.43平方米,而交接单上,没有该房。所以被告有侵权行为,我的房证昌字第QZ20000584号,该房屋不在物业出兑范围之内,此房属于吉林市供电公司产权。因此事,原告多次和被告协商,但是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搬出,强行占用。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所以: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和财产不受侵害,并根据《民法通则》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诉讼到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给予判决,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物,昌邑区上海路辽东二区1号楼,价格8万元左右;2、被告承担此案诉讼费。被告吉林市荣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到庭无答辩意见。本院认为:经过法庭审理查明,被告吉林市荣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已被注销,所以其已经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原告起诉主体错误,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供电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免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长清人民陪审员 李晓梅人民陪审员 李英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红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