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霞执恢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与郑永宁、吴巧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郑永宁,吴巧萍,郑明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霞执恢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被执行人郑永宁。被执行人吴巧萍。被执行人郑明雄。本院于2012年6月19日作出(2012)霞执委字第4-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委托福建德佳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吴巧萍原名下房屋五套。2013年9月25日肖某某以人民币1394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五套房屋归买受人肖某某所有。二、买受人肖某某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应豪审判员 林 光审判员 陈 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廖娇燕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