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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桃民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1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龙惠平、曾志斌等与桃源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桃民初字第331号原告龙惠平,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振兴,;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曾志斌,现役军人。委托代理人陈振兴,;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正坤,男,195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曾英子,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振兴,;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向金云,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振兴,;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和桂(系向金云侄儿),男,195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桃源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横东街002号。法定代表人张云翔,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肖兴江,湖南凌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肖跃兵,;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惠平、曾志斌、曾英子、向金云与被告桃源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惠平、曾志斌、曾英子、向金云以与被告桃源县人民医院自行和解达成赔偿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惠平、曾志斌、曾英子、向金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惠平、曾志斌、曾英子、向金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26元,减半交纳1963元,由原告龙惠平、曾志斌、曾英子、向金云负担。审 判 长  李德新审 判 员  王小平人民陪审员  兰杏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彩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