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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州执字第569-2号

张秀鹏与邵飞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2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秀鹏,邵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州执字第569-2号申请执行人张秀鹏,男,195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中市办新兴社区新张庄居民组。被执行人邵飞,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上南路182号1幢2单元304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州民一初字第20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邵飞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邵飞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邵飞银行存款41450元。

二、该款项划拨至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开户行:徽商银行阜阳颍州区支行,账号:20801201503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史昌俊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