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10号罪犯徐光建,男,197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高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12日作出(2005)泸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光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2月18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1年6月、2012年8月经本院二次裁定共减刑二年七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徐光建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光建在减刑以来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21.79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徐光建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光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西苓
审判员 骆 萍
审判员 谢晓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加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