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梁民初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范香丽与被告张奎英、吴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香丽,张奎英,吴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梁民初字第617号原告范香丽,女,汉族,1983年5月19日出生。被告张奎英,男,汉族,1973年7月6日出生。被告吴琦,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范香丽与被告张奎英、吴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香丽于2013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香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香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姬新志审判员 窦玉巧审判员 邹庆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仲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