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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梁民初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范香丽与被告张奎英、吴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香丽,张奎英,吴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梁民初字第617号原告范香丽,女,汉族,1983年5月19日出生。被告张奎英,男,汉族,1973年7月6日出生。被告吴琦,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范香丽与被告张奎英、吴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香丽于2013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香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香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姬新志审判员  窦玉巧审判员  邹庆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仲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