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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冀民二初字第1156号

韩建国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21
公开日期
2014-05-16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韩建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冀民二初字第1156号

原告:韩建国,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冀州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景小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建国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系原告权利的处分,其意思真实,亦未违背法律规定,故原告撤诉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春密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爱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