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1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颜家伦运输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24号罪犯颜家伦,男,1975年3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高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3日作出(2008)川刑终字第174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颜家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0年11月15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2年7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颜家伦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颜家伦在减刑以来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19.93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颜家伦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颜家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西苓审判员 骆 萍审判员 谢晓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加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