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69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1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用于公布)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6963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陈某某诉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某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正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正东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