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67号

杨晓春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21
公开日期
2014-08-18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67号罪犯杨晓春,男,197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3日作出(2000)川刑一终字第4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晓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2565元。2002年12月24日、2005年7月20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分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7年9月、2010年7月、2012年4月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四年五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晓春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罪犯杨晓春在减刑以来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219.38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晓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晓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静

审判员 陈西苓

审判员 谢晓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加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