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1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王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卯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209号罪犯王卯,男,199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川南监狱服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4日作出(2007)泸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积分207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王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静审判员 陈西苓审判员 谢晓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