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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中民终字第01789号

贾红波与北京华民物业管理中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21
公开日期
2015-05-0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贾红波,北京华民物业管理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中民终字第017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红波,女,1977年6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国建,男,1976年9月1日出生,北京金莎信息咨询部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华民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号。法定代表人高增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锦峰,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北京华民物业管理中心法务人员。

上诉人贾红波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华民物业管理中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197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贾红波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不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对其申请,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贾红波撤回上诉,双方均按照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贾红波负担(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贾红波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少源

审 判 员  韩 静

代理

审判员  高 可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梁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