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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164号

阿牛木石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21
公开日期
2014-08-18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164号罪犯阿牛木石,男,1978年2月23日出生,彝族,四川省雷波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川南监狱服刑。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日作出(2006)屏山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牛木石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0年4月、2012年3月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二年六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阿牛木石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阿牛木石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积分102.6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阿牛木石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阿牛木石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西苓

审判员  骆 萍

审判员  谢晓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加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