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睢民特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1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宣告吴秀兰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某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睢民特字第999号申请人吴某甲,男,汉族,1975年5月16日出生,住所地睢县城关镇工农路278号申请人吴某甲以其母吴某乙于2000年5月走失下落不明已满4年为由,于2012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宣告吴秀兰死亡,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吴某乙,女,汉族,1946年7月15日出生,其身份证号为:412325194607150081,其于2000年5月走失,已达十二年没有消息,现有睢县公安局和睢县城关镇康乐路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发出寻找吴某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1年,公告期已届满,吴某乙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吴某乙于2000年5月走失下落不明已达12年,公告期满后,吴秀兰仍然没有音讯,仍下落不明。吴磊系吴秀兰之子,吴磊申请宣告其母吴秀兰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吴某乙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姜志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