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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190号

蒋斌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21
公开日期
2014-08-18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190号罪犯蒋斌,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简阳市冕宁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川南监狱服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4日作出(2003)资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八千元。2008年9月、2011年9月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二年十一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蒋斌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蒋斌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积分156.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蒋斌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蒋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静

审判员 陈西苓

审判员 谢晓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加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