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松民初字第27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李慧杰与楚学民、刘凤洁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杰,楚学民,刘凤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松民初字第2775号原告李慧杰,男。委托代理人吕世伟。被告楚学民,男。被告刘凤洁,女。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马连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慧杰与被告楚学民、刘凤洁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慧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