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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松民初字第27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李慧杰与楚学民、刘凤洁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杰,楚学民,刘凤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松民初字第2775号原告李慧杰,男。委托代理人吕世伟。被告楚学民,男。被告刘凤洁,女。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马连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慧杰与被告楚学民、刘凤洁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慧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