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顺民初字第07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1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李良红与陈宗光、高加元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良红,陈宗光,高加元,孙益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顺民初字第0731号原告李良红,个体工商户。被告陈宗光,农民。被告高加元,其它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孙益民,农民,其它自然情况不详。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良红诉被告陈宗光、高加元、孙益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史宝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向原告李良红送达了催交诉讼费通知书,明确告知其于收到通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150元,逾期不交纳,将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李良红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史宝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岳欢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