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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巢执字第00044号

朱强强与刘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2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强强,刘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巢执字第00044号

申请执行人:朱强强

被执行人:刘涛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巢民一初字第026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已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刘涛价值伍万肆仟伍佰玖拾元整的财产。(¥54590.00元)二、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一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储晓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