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506号
原告:李汝群,男,汉族,高青县人,农民,1968年5月4日生,住高青县。
被告:杨玉波,男,汉族,高青县人,农民,成年,住高青县。
被告:李军,男,汉族,高青县人,农民,成年,住高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汝群与被告杨玉波、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汝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汝群负担。
审判员 石靖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