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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506号

李汝群与杨玉波、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2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汝群,杨玉波,李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506号

原告:李汝群,男,汉族,高青县人,农民,1968年5月4日生,住高青县。

被告:杨玉波,男,汉族,高青县人,农民,成年,住高青县。

被告:李军,男,汉族,高青县人,农民,成年,住高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汝群与被告杨玉波、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汝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汝群负担。

审判员  石靖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