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148号罪犯熊安德,男,195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川南监狱服刑。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日作出(2010)合江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安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熊安德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熊安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积分127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熊安德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熊安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静
审判员 陈西苓
审判员 谢晓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加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