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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法执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1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田某某与被执行人严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某,严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法执字第199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土家族。被执行人严某某,女,1970年11月3日出生,土家族。申请执行人田某某与被执行人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永民初字第822-1号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田某某银行存款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长顺审判员  覃文敏审判员  唐超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飞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