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法执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1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田某某与被执行人严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某,严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法执字第199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土家族。被执行人严某某,女,1970年11月3日出生,土家族。申请执行人田某某与被执行人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永民初字第822-1号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田某某银行存款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长顺审判员 覃文敏审判员 唐超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飞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