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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民初21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1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牙克石市塔尔气镇红宇百货商店与彭中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牙克石市塔尔气镇红宇百货商店,彭中平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2民初2158号申请人:牙克石市塔尔气镇红宇百货商店,住所地,牙克石市塔尔气镇。经营者:曹洪雨,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业主,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绰源镇塔尔气站前街***号。被申请人:彭中平,男,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城口县。原告牙克石市塔尔气镇红宇百货商店诉被告彭中平、彭中太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给付一案,申请人牙克石市塔尔气镇红宇百货商店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彭中平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机动车、在呼伦贝尔市绰尔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抵押金及夫妻共同财产价值145374万元,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牙克石市塔尔气镇红宇百货商店以曹洪雨其在内蒙古农村信用社的存单(账号4144)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牙克石市塔尔气镇红宇百货商店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彭中平在呼伦贝尔市绰尔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抵押金予以保全(另有申请人曹洪雨、牙克石市塔尔气镇合和利家电商店、牙克石市塔尔气镇永丰农机配件商店保全上述财产,不分先后顺序)。未经本院准许,不得支付给被申请人彭中平及其他人。被申请人彭中平在呼伦贝尔市绰尔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抵押金保全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1247元,由申请人牙克石市塔尔气镇红宇百货商店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被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建军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铁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