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初字第012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1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贺诗昌与张戈、张兴久、张国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诗昌,张戈,张兴久,张国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初字第01269号原告贺诗昌,男,195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被告张戈,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被告张兴久,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被告张国文,男,194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贺诗昌诉被告张戈、张兴久、张国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诗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00.00元减半收取12600.00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王丽娜审 判 员 陈 福人民陪审员 侯建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禹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