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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90号

舒万平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21
公开日期
2014-08-18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舒万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90号罪犯舒万平,男,195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原四川省南溪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2日作出(2001)川刑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舒万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5月10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5年9月、2007年6月、2009年5月、2011年2月、2012年6月经本院五次裁定共减七年。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舒万平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舒万平在减刑以来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98.83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舒万平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舒万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静

审判员 陈西苓

审判员 谢晓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加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