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119号罪犯刘强,男,198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高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6日作出(2012)宜高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强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80.45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强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静
审判员 陈西苓
审判员 谢晓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加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