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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1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李学锋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学锋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133号罪犯李学锋,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川南监狱服刑。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31日作出(2011)纳溪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学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学锋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学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积分133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学锋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学锋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静审判员 陈西苓审判员 谢晓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加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