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法少民初字第0190号原告杨某,女,1989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淮安市。委托代理人张毅,淮安市淮安区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汤某,男,1987年3月8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钟国凤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