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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087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惠明等与张杰明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惠明,张萌,张杰明,邰秀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08762号原告张惠明,男,1952年7月11日出生。原告张萌,女,1982年2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泽民,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铁顺,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杰明,男,1960年10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山(张杰明之父),男,1927年3月13日出生。被告邰秀云,女,1962年11月10日出生。原告张惠明、张萌与被告张杰明、邰秀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秀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惠明、张萌及委托代理人王泽民、蒋铁顺和被告张杰明及委托代理人张山,被告邰秀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惠明、张萌诉称,原告张惠明与张萌是父女关系,原告张惠明与被告张杰明系兄弟关系,被告张杰明与邰秀云是夫妻关系。位于××××里×区×号楼×层×××室房屋(以下简称×××室)系张惠明母亲李××承租的房屋拆迁所得。李××承租的平房拆迁时一直由原告张惠明父亲照看并在此居住,为此原告张惠明的父亲和母亲长期分居,虽然原告张惠明单位已分配给其××里的一居室楼房一套,但为了照顾父亲和照看被拆迁房,原告张惠明搬到被拆迁房内居住长达一年之久,并把原告张惠明及女儿的户口迁到拆迁房内。该房屋拆迁时手续全都是张惠明办理的。办理回迁手续时张惠明确实去了,但没让他进屋,由承租人李××和被告张杰明进去办的,购房款是谁交纳的张惠明不清楚。后父亲张山虽给原告张惠明6万元钱,但那是另一套房屋拆迁后大家分家的款项。2011年8月原告二人曾起诉被告要求确认原告二人对回迁房屋的用益物权。(2012)二中民终字01872判决书确认,原告张惠明、张萌有权居住使用×××室。判决生效后,被告张杰明、邰秀云一直占有使用该房,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拒绝原告入住。2012年11月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入住×××室时才得知,被告张杰明于2012年6月10日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与案外人唐莹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室以205万元的价格卖给唐莹,售房款现在被告二人手中。综上,原告二人对×××室依法享有居住权、使用权,被告张杰明、邰秀云拒绝原告入住该房并将该房转卖的行为,致使二原告无法实现居住权、使用权,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民诉法、物权法规定,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2012年2月20日-2013年6月6日居住使用赔偿款4万元;2013年6月6日之后的居住使用赔偿数额5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杰明、邰秀云辩称,原告张惠明与被告张杰明之母李××曾在崇文区北河槽25号院内有平房一间。2001年11月,该房屋拆迁,当时该房屋由被告张杰明父亲张山居住照看。因原告张惠明单位已分配给他一套××里的楼房,所以他从未在该拆迁房内居住过。该房内也只有母亲李××一人的户口。2001年3月5日拆迁之即,张惠明将他本人及他女儿张萌的户口从××里的楼房内迁入被拆迁房,这样户口就变成三人即李××、张惠明、张萌。拆迁时李××给拆迁办写有一份说明,办理回迁手续时也是李××、张杰明和原告张惠明一起去办的。张杰明出资购买了该房,并交纳了首付款2.7万元,贷款10余万元。因当时的政策规定,若不回迁,国家给9万元补偿款,2004年8月7日,父亲张山承租慈云寺的房屋也要拆迁,给的是货币补偿,当时的户口有张山、张杰明、刘彤三人。因为张山是承租人,补偿款只能打在张山账户上。父亲张山针对原告二人的户口问题用被告的拆迁款给了张惠明6万元×××室的安置补偿款。×××室回迁后一直由被告二人居住使用。2011年4月原告开始起诉要求确认×××室的所有权,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确认×××室所有权人为被告张杰明。同年8月原告又起诉居住使用权。法院判决后,被告二人将×××室变买,得款205万元属实。现被告同意给付原告2012年2月20日至2013年6月6日的居住使用赔偿款1万元;不同意给付2013年6月6日之后的居住使用赔偿款,因被告已给付了原告户口补偿款6万元。诉费不同意负担。经审理查明,原告二人系父女关系,被告二人系夫妻关系。原告张惠明与被告张杰明系兄弟关系。李××系原告张惠明和被告张杰明的母亲。李××原承租的×××××号平房一间于2001年11月危改拆迁。2001年11月23日,李××出具《说明》,内容为:“本人李××原住×××××号,在本次危改拆迁中由本人之子张杰明购买回迁安置房产权归其所有,如发生纠纷与拆迁办无关,责任自负”。遂被告张杰明作为乙方与甲方(拆迁公司)签订《危旧房改造回迁安置协议书》,其中载明:乙方住址×××××号在危改区内有公房1间,使用面积8.7平方米,建筑面积11.17平方米,正式户口3人,安置人口3人,分别是户主李××、之子张惠明、之孙女张萌;根据危旧房改造的有关规定,乙方自愿购买北京市××区(××区)××××里×区×号楼××-×××号(即×××室),建筑面积57.89平方米(暂定)。还约定甲乙双方应按下列各项计算回迁购房款:1、原住房建筑面积11.17平方米,15214元;2、人均建筑面积未超过15平方米部分33.83平方米,52755元;3、人均建筑面积超过15平方米部分12.89平方米,60583元;4、回迁购房总价款135001元等。2004年5月办理回迁安置房入住时,被告张杰明又签订了《危旧房改造回迁补充协议书》,载明乙方(张杰明)购买之房经测绘部门实际测定建筑面积为59.68平方米,乙方已付清127701元,(其中现金27701元,贷款100000元)。该房交付后由被告张杰明及邰秀云居住。2004年6月被告张杰明取得了×××室的产权证。2012年6月6日,被告二人将×××室变买,得款205万元。另查,2001年李××承租的平房拆迁时,原告张惠明已有住房即单位早已分配给其楼房一套,后原告张惠明将其户口及女儿即原告张萌的户口迁入被拆迁房内,但二人均未在该房内居住。原告张惠明称其为照顾父亲和照看被拆迁房自己在拆迁房内居住一年之久一节,未向法院提供证据。2011年4月原告张惠明、张萌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室的所有权,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原告二人又于2011年8月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原告二人对×××室有居住使用权。2011年11月法院判决确认原告二人对×××室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被告张杰明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2012年6月27日,经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居间中介,被告张杰明与案外人唐莹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张杰明将×××室卖予唐莹,售房款为205万元。同年7月唐莹取得×××室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被告提交的银行凭条复印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庭审笔录、回迁合同复印件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室系被告张杰明回迁购买的住房,所有权人系被告张杰明。后原告二人虽经多次诉讼,最终经法院判决,取得了对×××室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但原告二人未向法院提供其取得居住权后,被告二人拒不履行生效的法院判决,拒绝原告入住×××室的证据,故原告以此为由要求被告给付其居住使用赔偿款,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庭审中被告愿给付原告2012年2月20日-2013年6月6日居住使用赔偿款1万元,对此本院不持异议。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自2013年6月6日之后的居住使用权的赔偿数额50万元(按照当时的租金一个月2500元计算二十年的)一节,本院认为,由于被告将×××室变卖,导致原告二人对×××室所享有的居住使用权丧失,故被告应给予原告二人一定的经济赔偿。对于赔偿的数额问题,被告张杰明作为被安置人与(拆迁公司)签订《危旧房改造回迁安置协议书》时,原告二人户口虽在拆迁房屋内,但原告二人在他处另有楼房一套,未在拆迁房内居住,故对该赔偿数额法院将根据当时拆迁的情况予以酌定。庭审中,被告辩称,2004年其父亲张山承租的另一住房拆迁时,安置人有被告张杰明,其父张山给付原告张惠明6万元的补偿款,使用的就是张杰明的拆迁补偿款,因此被告已给付了原告二人×××室的户口补偿款。本院认为,首先该6万元系其父张山给付原告的,其次,原告张惠明虽认可收到其父张山给付的6万元钱,但称该款系2004年其父房屋拆迁后的分家款,对此被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该6万元就是其给付原告二人2001年×××室的拆迁补偿款,故本院对被告的辩解不予采信。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张杰明、邰秀云一次性给付张惠明、张萌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至二0一三年六月六日居住使用赔偿款一万元;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张杰明、邰秀云一次性赔偿张惠明、张萌居住使用赔偿款十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百元,由张杰明、邰秀云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秀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