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巴法民初字第063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1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巴法民初字第06334号原告吴某某,女,197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孝福,重庆市巴南区惠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孝福、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某诉称,原、被告由于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缺少语言交流,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不睦。原告曾于2013年1月起诉被告要求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至今仍未能和好关系。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特诉请法院判令与被告离婚。被告李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希望双方和好夫妻关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认识恋爱,1994年7月11日登记结婚,1995年4月16日生育一子名李红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惠民镇街道辅仁村倪家沟组71号农村砖瓦房6间(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夫妻关系不睦。原告曾于2013年1月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经本院(2013)巴民初字第004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能和好夫妻关系。现原告再次诉至我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原告坚持离婚,对夫妻共有房屋因无产权手续,原告要求暂不作处理,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村委会证明、结婚登记申请书复印件、(2013)巴民初字第00402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尊重,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于2013年1月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能和好夫妻关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起诉离婚,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夫妻共有房屋因无产权手续,本案暂不作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本院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代理审判员 崔宝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程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