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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法少民初字第01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1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陆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法少民初字第0167号原告王某,女,住淮安市。被告刘某某,男,住淮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钟国凤审 判 员  徐朝霞人民陪审员  黄洪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陆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