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民初字第119号原告徐某某,女,农村居民,住陕西省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被告张某,男,农村居民,通江县某某镇某某村。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诉讼中原告徐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审判员 胡燕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大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