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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民初字第119号原告徐某某,女,农村居民,住陕西省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被告张某,男,农村居民,通江县某某镇某某村。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诉讼中原告徐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审判员  胡燕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大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