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1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蒲军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182号罪犯蒲军,男,198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川南监狱服刑。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2012)江阳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蒲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蒲军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蒲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积分147.7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蒲军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蒲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西苓审判员 骆 萍审判员 谢晓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加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