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固执字第00004号
申请执行人:邹荣为,男,1968年5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执行人:陈慧如,女,1966年8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申请执行人邹荣为与被执行人陈慧如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固民一重字第0000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位于固镇县仲兴乡小余街老街东头路北属于陈慧如所有的楼房东侧上、下两层四间房屋予以查封。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邹荣为与被执行人陈慧如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位于固镇县仲兴乡小余街老街东头路北属于陈慧如所有的楼房东侧上、下两层四间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小丽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