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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滨塘民初字第80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1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美佳利加商贸有限公司与窦和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美佳利加商贸有限公司,窦和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滨塘民初字第8044号原告天津市美佳利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桂江里17栋1号底商。法定代表人刘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斌,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148专线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窦和春(系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乙天都酒楼业主),男。原告天津市美佳利加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窦和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天津市美佳利加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美佳利加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天津市美佳利加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