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江民初字第14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1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徐杏子与许超、袁哲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杏子,许超,陆乃建,袁哲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民初字第1474号原告徐杏子。委托代理人张玉华,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超。被告陆乃建。被告袁哲俊。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200号安徽置地投资广场26楼。负责人朱维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公园路33号。负责人沈敏新,经理。委托代理人冯运斐,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杏子与被告许超、陆乃建、袁哲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杏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徐杏子负担。审判员 杨小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建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