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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1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黎安其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黎安其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36号罪犯黎安其,男,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富顺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8日作出(2007)川刑复字第343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黎安其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9年9月23日、2012年3月7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分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黎安其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黎安其在减刑以来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207.9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黎安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黎安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西苓审判员  骆 萍审判员  谢晓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加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