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1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向晓峰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40号罪犯向晓峰,男,1963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万县人,高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17日作出(2000)川刑终字第1031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向晓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2002年7月18日、2005年5月20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分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8年1月、2010年3月、2012年2月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三年十一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向晓峰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向晓峰在减刑以来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205.28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向晓峰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向晓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静审判员 陈西苓审判员 谢晓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加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