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顺民初字第0736号原告李书光,农民。被告张化旺,农民。被告渠娟娟,农民。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书光诉被告张化旺、渠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史宝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向原告李书光送达了催交诉讼费通知书,明确告知其于收到通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50元,逾期不交纳,将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
原告李书光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史宝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岳欢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