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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1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尹林挪用公款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98号罪犯尹林,男,196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人,高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本院于2001年3月20日作出(2001)宜中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林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5月10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9月、2008年1月、2010年3月、2012年2月经本院四次裁定共减刑五年五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尹林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尹林在减刑以来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223.29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尹林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尹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静审判员 陈西苓审判员 谢晓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加力 来源:百度“”